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9〕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促进现代信息服务业和其他产业融合与互动,推动我市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9〕17号)、《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83号)、《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的有关精神,市财政设立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0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通过采取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资助有利于加快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突出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部分使用项目实施竞争性分配,组织代理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代理机构所需代理费用列入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年度专项预算,据实列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扶持领域;负责制定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扶持领域企业的认定办法;组织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发放承办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