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9〕161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名牌带动战略工作的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东委发〔2004〕21号)、《关于印发〈
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159号)、《关于印发〈
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09〕16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组织,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包括拥有自有商标知识产权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称号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扶持奖励的本市区域内企业和组织。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及同一级别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机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对新获得绿色食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四)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同一企业同年获得2个以上奖项的,只对最高等次的奖项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