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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文化惠民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十二)加强政府资助设备的运行维护。对政府资助设备,要探索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通过承包经营等方式,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为农民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各镇(街)文化广电服务中心要通过提取放映设备更新资金或折旧等方式使其保值增值,用于扩大再生产,并负责对政府资助的电影设备和拷贝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农村电影市场的管理。切实加大对农村电影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对农村电影经营实体的规范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宣传。市、镇(街)两级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大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特别是数字电影进农村活动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活动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十五)加强农村电影放映的监督管理。制定考核制度,由市统一制定放映任务下达通知书和放片情况回执单。放映单位每放映一场都要填写放映情况回执单,并加具放映点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字和公章。今后,放映单位要凭放映任务下达通知书和放片情况回执单领取场次补贴。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市文广新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确保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顺利开展,确保放映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十六)市、镇(街)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经费的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将根据有关要求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附件:
  东莞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序号

镇街

村(社区)

数量

目标

场次

 

序号

镇街

村(社区)

数量

目标

场次

 

东莞市

597

7164

 

 

 

 

1

莞 城

9

108

18

樟木头

9

108

2

东 城

23

276

19

塘 厦

22

264

3

南 城

17

204

20

清 溪

21

252

4

万 江

28

336

21

凤 岗

12

144

5

厚 街

23

276

22

石 碣

15

180

6

虎 门

30

360

23

高 埗

19

228

7

长 安

13

156

24

麻 涌

15

180

8

沙 田

18

216

25

望牛墩

22

264

9

石 排

19

228

26

中 堂

20

240

10

寮 步

30

360

27

谢 岗

12

144

11

大 朗

28

336

28

企 石

20

240

12

大岭山

24

288

29

茶 山

17

204

13

常 平

33

396

30

横 沥

17

204

14

东 坑

15

180

31

道 滘

14

168

15

桥 头

17

204

32

洪 梅

10

120

16

黄 江

14

168

33

松山湖

1

12

17

石 龙

1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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