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负责项目前期的组织、策划等全过程工作;
(二)组织研究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组织研究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落实项目用地、规划、环保等建设条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负责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修编和报批工作。
第十条 市发改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管理;
(二)指导、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完善项目报批材料;
(三)审核、审批或上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将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存在问题等情况抄告市府督查室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协助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在符合部门相关规定前提下,优先办理项目前期工作各项手续。
(一)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市发改局审核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并按市政府批复意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二)市城建规划局负责指导、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三)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四)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五)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城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人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积极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各项前期工作手续。
第十二条 市府督查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跟踪、督导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点、难点环节;
(二)对市相关职能部门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府督查室、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对协调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