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9〕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目标,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水利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等党政机关设施和其它配套实施,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按照东府〔2008〕148号文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酝酿提出建设项目,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协调落实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条件的系列工作。
设计、概算等其他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编制和报批。
第四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等前期工作费用,由相关项目单位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遵循注重计划性,严格程序性,坚持科学性,增强时效性的原则。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