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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的技术必须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第三十三条 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补偿医疗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根据市卫生部门核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占用床日数、门诊人次、营业面积及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缴费通知书》和票据。

  行第三十五条 市卫生部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各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月均实际占用病床数和门诊人次及每年1月20日前将无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营业面积等资料送市环保、物价、财政部门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作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依据。市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取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的,由市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环保、卫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市环保部门发现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处置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市环保、卫生部门接到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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