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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运送医疗废物,实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按照一车(次)一卡,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填写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泄漏、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五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须具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性标识,并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医疗废物的运送工具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处置医疗废物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以监控其计量过程。监控资料应保存一年以备核查。

  第二十八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配备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配备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建立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提供集中化、安全化、无害化的医疗废物处置服务。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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