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办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3年。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的医疗废物裸露的;
(二)丢失医疗废物的;
(三)将医疗废物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医疗废物溢出、散落的;
(五)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医疗废物的;
(六)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按照《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第
十四条的规定,向市政府及市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第三章 医疗废物收集、运送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实行分类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