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9〕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医疗废物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第四条 本市医疗废物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中的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的日常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医疗废物引发的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