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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东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试点村(社区)制订方案阶段(2009年10月)

  1.制订方案。各试点村(社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在2009年10月底前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必须通过村民会议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表决的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需要上报镇、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2.组织培训。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试点村(社区)所在镇、试点村(社区)所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有关林改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方法步骤,以及山林纠纷调解处理方法等。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

  1.核实山林权属。由各试点村(社区)林改工作人员组织权利人、技术员等相关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落实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并张榜公示核实结果。

  2.调处林权纠纷。按照改革方案,集体与个人或者个人与个人之间合同不完善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存在山林权属争议的,由村林改小组负责调处。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5月)

  各级要加强跟踪督查,及时掌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试点村(社区)必须在2010年5月以前完成林改工作,并上报镇、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试点镇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推进改革工作。试点村(居)委会要切实承担改革责任,务必抓好改革的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生态安全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现代林业加快发展。

  (二)落实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确保质量。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深入基层调研和听取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各村(社区)实情、林情的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规范操作,保证林权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四)严肃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没有产生新的山林纠纷,让广大农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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