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尊重历史,维护稳定。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林权纠纷要依法妥善处理,既要推进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集体可根据实情,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和管理模式,实现“明晰产权、规模经营、生态补偿、按股分利”的改革效果。
三、主要内容
各村范围内所有权属于集体的集体林部分。权属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权属争议;难以调解的,暂不纳入林改范围。
(一)明晰产权,规模经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对目前我市山林管理权属现状和历史遗留(即上世纪80年代初全市林业“三定”时期历史问题)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1.自留山。保持稳定不变,实行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2.责任山(承包山)。保持稳定不变,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归承包者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个别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包少占多”、“包期过长(超过70年)”、“租金过低”等,经村民会议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完善承包合同,适当提高林地收益,对承包收益实行“按股分利”方式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让农民得实惠。
3.经政府规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采取“按股分利”方式落实权益,并维持经营主体不变,不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到户。界定为生态公益林部分,依据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集体经济林地,若被开发征用的,林木青苗补偿归经营者所有,林地补偿归村集体所有。
4.鼓励镇(街)、村(社区)赎买集体林地。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中“珠江三角洲和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法定方式将自然保护区和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逐步收归国有”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鼓励有条件的镇(街)、村(社区)以规划建设森林公园为目标,通过赎买的形式购买集体林地股权,逐步将属地范围内集体林地收归国有,强化森林管理。林地股权评估必须是具备森林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尤其是一些生态比较好或集中连片的集体林地或风水林,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意,可先由镇(街)、村集体统一经营,经上级批准后再建设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或风景名胜区,增加市民群众休闲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