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批流程
(一)经市镇两级初审或会审会办,同意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项目(即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工作办公室和市府办已在《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审批总表》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同意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项目),如属于本通知确定的优惠对象范围内,由属地镇街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工作办公室”),通知项目业主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填写《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办证费用优惠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交已缴办证税费的凭证(复印件)。
(二)对于申请税费返还的项目,属村集体(包括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将《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办证费用优惠申请表》以及已缴办证税费的凭证(复印件),送交属地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加具意见并签章(注:需在已缴办证税费凭证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直属单位(含镇街资产经营公司和镇政府全资企业,但不含挂靠部分)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将《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办证费用优惠申请表》以及已缴办证税费的凭证(复印件),送交属地镇街资产管理机构加具意见并签章(注:需在已缴办证税费凭证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三)经属地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或资产管理机构加具意见后,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负责将《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办证费用优惠申请表》以及已缴办证税费的凭证(复印件),送交属地镇街财政分局审核其办证税费缴交情况及返还金额,加具意见并签章。
(四)属地镇街财政分局加具意见后,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办证税费优惠条件的项目,在《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办证费用优惠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签章。
(五)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加具意见后,报送至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无误的,在《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办证费用优惠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签章。
(六)经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将《镇属资产及村集体已建项目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办证费用优惠申请表》以及已缴办证税费的凭证(复印件),送交属地镇街财政分局,由属地镇街财政分局汇总并在每月5日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