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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关于积极稳妥做好企业欠薪倒闭逃匿防范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探索建立欠薪垫付资金筹集渠道。按照《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积极稳妥处理当前企业经营者逃匿欠薪垫付问题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9〕7号)文件精神,各镇村可探索设立欠薪保证金,试行(暂定两年)以收取租赁或欠薪保证金的方式,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向承租企业筹集,分散欠薪垫付风险。在省出台欠薪保障制度后,再研究设立欠薪保障金,解决欠薪垫付问题。

  (五)统一欠薪垫付标准。欠薪垫付以保障员工基本劳动报酬权利和基本生活需要,统一欠薪垫付标准,欠薪垫付标准按一次性垫付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0%,超过市职工社平工资3倍的,按照市职工社平工资3倍垫付。欠薪垫付款必须发放给员工本人,不得由他人代领;员工接受垫付工资的,应明确表示放弃追偿未垫付的工资。以虚假资料或者虚构事实骗取垫付工资的,应责令退还被骗取的金额;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欠薪倒闭逃匿企业有自有财产,员工认为通过诉讼等途径能足额追偿被拖欠工资,不接受垫付安排的,可在法院的指导下自行追偿。

  (六)垫付方追偿垫付资金。垫付方在垫付工资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欠薪企业的财产,并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拍卖欠薪企业的财产。作出垫付工资后,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以自己并未逃匿,认为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或者法院等相关部门违法处置其资产,对此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对于欠薪逃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重新注册成立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向劳动部门或者公安机关通报。

  (七)明确不列入工资垫付的人员范围。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欠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的近亲属、欠薪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拥有欠薪企业股份且股本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人员,不予垫付工资。

  (八)积极向受影响员工提供社保、就业等服务。企业欠薪倒闭逃匿,其员工凡已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部门应开设绿色服务通道,依法迅速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劳动部门要通过组织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开展现场招聘等活动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受影响员工尽快实现转岗就业。

  四、加强事后追究,推动建立打击欠薪逃匿联动机制

  (一)建立联动打击机制。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企业恶意欠薪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应组织实施行政及司法部门联动,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能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以及主要负责人的治安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对在莞恶意欠薪逃匿的港澳经营者,有关部门可积极探索实行跨地区协助执行,督促港澳欠薪逃匿人员尽快回企业所在地解决欠薪问题。对于非正常撤离中国的外资企业,可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追究逃匿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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