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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09〕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大力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大力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指导意见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东莞以出口为主导的外向型经济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国际需求减少,客户订单下降,货款回笼缓慢,过去在境外的融资渠道迅速收窄,企业资金链紧张。为解决出口企业的融资困境,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的通知》(银发〔2009〕190号)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东莞市国税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联合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也称: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出口企业应收出口退税款为还款保证(质押),向其发放的短期贷款。

  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健全的各类进出口企业。

  三、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需向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1. 一年以上的财务报表;

  2. 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证明;

  3. 出具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承诺在所有出口退税贷款本息清偿前,不得撤销、变更该退税专户;

  4. 借款申请;

  5. 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对退税专户实行封闭管理,退税账户只能用于接收退税款项,不得划入其他款项。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约定:自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到贷款利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监控该账户,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账户内的款项。商业银行要安排专人监控企业退税账户,并要求企业在退税款到达账户后立即归还该项贷款的本息,必要时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风险程度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其他担保。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后,要于每周周五下班前,向市国税局汇总报备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开设账户、终止账户以及放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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