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下列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六)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七)管线及泵站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规划验收许可文件;
(九)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详见附件12)。
第二十二条 各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如下: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市环保局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详见附件13);
(二)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向市环保局申请备案;
(三)市环保局在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具备案意见,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城建档案馆和质量监督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和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打印或用钢笔填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的单位、人员,将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文)有关条款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