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验收组成员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包括管网管线的实际坐标(检查井)、管内底标高、管道变形率、泵房、检查井、截流井、倒虹井等内容,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验收组对验收项目进行现场质量复查(包括检查工程的实体质量、外观质量和质保资料质量的检查);
(五)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含土建、设备安装等)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并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详见附件11)。
第十七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接收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方法,意见协调一致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会议程序: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建设单位作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包括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招标管理、资金运行管理、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作关于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履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执行强制性设计质量标准和设计变更程序等情况);
(三)施工单位作关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情况报告(包括履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投标行为、施工过程中执行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政策法规等情况);
(四)监理单位作关于工程监理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报告(含执业行为、设计变更等监理工作程序的控制,以及履行质量责任与义务等情况);
(五)其它参建单位作工作情况报告;
(六)验收组(代表)作关于工程验收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单位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