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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市城建档案馆应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竣工档案预验收合格证;预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市城建档案馆应在收到工程竣工档案7个工作日内提出预验收意见,7个工作日内不提出预验收意见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将验收方案、验收组名单、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详见附件9),于计划竣工验收前15个工作日内提交质量监督单位审查。质量监督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按原计划进行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工程施工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资料;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详见附件10);

  (九)排水管网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如:柔性管材安装的初始变形检验,各种管材的高程及排水坡度检测,闭水试验等;

  (十)工程完工后,采用闭路电视检测总量应超过该项工程管线总长度30%,检测出的问题应按要求进行整改且有完整的整改资料;

  (十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二)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合格证;

  (十四)质量监督单位和业主单位要求整改的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十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结论。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一)由业主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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