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市城建档案馆应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竣工档案预验收合格证;预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市城建档案馆应在收到工程竣工档案7个工作日内提出预验收意见,7个工作日内不提出预验收意见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将验收方案、验收组名单、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详见附件9),于计划竣工验收前15个工作日内提交质量监督单位审查。质量监督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按原计划进行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工程施工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资料;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详见附件10);
(九)排水管网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如:柔性管材安装的初始变形检验,各种管材的高程及排水坡度检测,闭水试验等;
(十)工程完工后,采用闭路电视检测总量应超过该项工程管线总长度30%,检测出的问题应按要求进行整改且有完整的整改资料;
(十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二)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合格证;
(十四)质量监督单位和业主单位要求整改的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十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结论。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一)由业主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