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环保局作为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同时进行竣工备案。
第六条 业主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接收单位组成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竣工验收组,负责竣工验收具体工作。工程涉及的水利、公路、国土等部门应派员参与验收。
第二章 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全面的质量自检,自评质量等级,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1),经该项目施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分别报送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以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业主单位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经审核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成立相应的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竣工验收组,编制《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本细则附表要求填写《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详见附件2)、《部位工程质量评定表》(详见附件3)、《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详见附件4)、《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详见附件5)、《市政排水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详见附件6、7)和《市政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详见附件8)。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验收组。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检查,并编制质量检查报告,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