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09〕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三日
东莞市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主干管网工程(以下简称“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东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东府〔2003〕52号),结合全市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镇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主干管网工程(不含市区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管道工程,作为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的附属工程纳入截污主干管网工程一起验收。
第三条 市环保局作为全市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的竣工验收领导工作。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截污主干管网工程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同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兼作截污主干管网工程接收单位,负责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的接收工作,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第一、第二批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单位;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第三批截污主干管网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单位。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法对所属项目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资料、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发现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