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改造范围。现状已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外观破旧、需要拆旧整治的区域;因城镇规划调整原因需要改变用途、重新改造的旧工业厂房、旧居民住宅、旧公共设施;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的原厂房用地,“三来一补”、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调整使用的原厂房用地;布局分散、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城镇、村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农村建设用地等均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四)建立台账和规划。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土地,要按照《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 “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五种类型分别统计归类,登记造册,编制台账,形成工作底表。据初步估算,当前我市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用地约占建设用地总规模的20%-25%,总量约30万亩。按照分步改造、逐步推进的原则,中短期规划(2009-2012年)改造10万亩,平均每年2.5万亩;中长期规划(2013-2020年)改造20万亩,平均每年2.5万亩。
(五)完善配套政策。一是市国土部门牵头制订《“三旧”改造土地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相关流程,明确“三旧”改造审批流程,并制定相应文书格式、图表。二是市国土部门会同市规划、拆迁管理部门编制“三旧”改造台账,制订中短期和中长期规划,明确改造项目所需审批要素,形成格式化表格。三是市规划部门牵头制订《“三旧”改造成片拆迁专项规划编制规程》,指导各镇街编制成片拆迁专项规划。四是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制定“三旧”改造具体项目规划审批办法。五是市财政部门牵头制订具体收费标准,包括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出让金差额固定标准、成片拆迁改造项目资金运作、税费优惠等政策。六是市建设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出台“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安全检测适用标准、项目实际建成时间确定依据。七是市发改部门会同经贸、外经贸、环保部门出台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规划,明确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准入门槛。八是监察部门和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对“三旧”改造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预防和查处“三旧”改造中的职务犯罪。
(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三旧”改造拆迁范围的各类违章建筑,要甄别具体情况,分类处置。对已批建设用地(指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明晰产权、超占面积补办手续和改变土地用途等调整使用的申请,按《
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未经批准的土地(指无任何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部分完善的土地,其中后者包括已办理批次报批手续或经省登记备案确认但未完善供地手续的情形)申请补办历史遗留用地手续的,按《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