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执行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各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由各镇镇长(街道办主任)任组长。市法院、检察院、监察、国土、财政、建设、农业、规划、发改、综合执法、文广新、经贸、外经贸、工商、地税、法制、房产、公安消防、拆迁等部门是“三旧”改造的相关成员单位。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三旧”改造的具体操作措施,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三旧”改造工作计划及方案;督促、检查各镇(街)和成员单位的工作,加强全程监管。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由市国土资源局抽调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派出业务骨干常驻办公室工作。各镇(街)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辖区“三旧”改造的台账、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三旧”改造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三旧”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参照省与市签订责任书的做法,市政府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责任书》。各镇(街)要认真抓好“三旧”改造的基础工作,认真开展“三旧”用地的摸底排查,对每宗“三旧”用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并列表造册;要认真制定本区域“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要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补办用地手续涉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将不进行改造的用地或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用地“搭车”完善手续。各镇(街)在 2009、2010、2011年的每年底对本区域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并于第二年的1月底前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对“三旧”改造工作进展缓慢或弄虚作假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套政策的制订和报批材料的审核把关。监察部门和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制度建设、组织领导、联合会审的全程监督,对各镇(街)“三旧”改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既确保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又确保“三旧”改造政策落到实处,为“三旧”改造保驾护航。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同时要加强协调,部门联动,加强对“三旧”改造工作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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