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重大项目采取会审会方式进行会审。召开会审会的动议,应由市城建规划局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动议提出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会审会。
第十三条 召开会审会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城建规划局确定,并负责通知各审批部门。会审会由市城建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各审批部门指派授权代表参加,并提交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批意见。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会审会意见,并按照会审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会审会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参加会审会的部门代表当场会签。会审会纪要作为并联审批的依据,进入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对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城建规划局在行政许可“一书两证”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城建规划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公示、听证时间不纳入办案时限内。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对规划行政许可中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尽可能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做到办理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并印制办事须知,在市城建规划局并联审批窗口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市城建规划局作为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应积极探索对业务科室进行重新组合,从机构、人员、职能等方面入手,将审批、监管、服务职能适度分离,把原来分散在各科室的审批职能相对集中起来,缩短批件在部门内部的流转时间。
第十九条 并联审批协办部门各司其职,建立相应的内部工作程序,确定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实行专人负责,加强内部协调,强化服务承诺,保证并联审批工作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