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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镇两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并联审批程序

  第六条 统一受理:市城建规划局设立市镇两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并联审批申报窗口,各相关审批部门(发改、国土、环保等)派业务骨干进驻并联审批窗口,协助市城建规划局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办理申请。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提供并联审批须知,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第七条 及时抄送:市城建规划局受理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审批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有关抄告单及回执由市城建规划局制定),移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同步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并联审批抄告单之日起,即进入同步审批周期,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城建规划局。

  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

  并联审批过程中涉及前置和后置审批的,前置审批部门在受理可以办理的事项时应填写《并联(前置)审批承诺书》,后置审批部门应根据《承诺书》进入办理程序,待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结果下达后,再作为本部门审批所需的补充申报材料予以归档。

  第九条 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从申请人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送达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并反馈市城建规划局。如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主动联系申请人,提出详细的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第十条 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将经批准的《延期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并同时抄送市城建规划局。

  第十一条 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市城建规划局统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及时给出踏勘意见,对当场能拍板的事项应当场签具踏勘意见,对当场难以拍板确定,确需要与部门领导研究的,踏勘结束后应立即进行研究,原则上于踏勘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需向上级部门申报的项目时间可酌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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