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镇两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9〕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市镇两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并联审批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建规划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市镇两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规划
行政许可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我市市镇两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减少项目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规范实施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行政许可,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城建规划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对各类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依法许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的规划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市镇两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并联审批是指在规划行政许可阶段,对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许可事项,按统一规定的时限在多个部门或多个科室同步办理的一种办理方法。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和反馈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在规划行政许可阶段实行并联审批,应当遵循“统一受理、及时抄送、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即市城建规划局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办理事项,及时抄告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项目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