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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收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收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函〔2009〕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规范缓收用人单位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后续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在2009年10月31日前到所属地的镇(街道)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其中:市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在松山湖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用人单位在申报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同时须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手续。

  二、若用人单位有能力且自愿缴纳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办理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同时,办理缴款手续,并由市残联和市地税局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单位的备案工作,避免重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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