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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府[2009]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建设和谐东莞,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以下同)、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教育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二、参保缴费

  大中专学生由所在学校集中办理参保,按东府〔2008〕51号文中“基金筹集标准”第3点(即由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的人员)有关标准缴费,并依照学校隶属关系由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一)住院及门诊个人缴费费率为1.5%,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二)住院及门诊财政补贴费率为1.5%,省属学校按省有关规定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学校由市财政负担。

  已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的大中专学生仍按原渠道参保。另对确有困难、负担不起的大中专学生可通过给予救济补贴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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