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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办法》的通知

  九、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按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二)检查组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不得阻挠、抗拒检查组行使职权,不得拒不执行检查组提出的检查措施,不得瞒报、虚报违规事项真相,不得向检查员和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

  十、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统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通知单

  湖南省  市州(县市区)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通知单

  第( )号

检查实施单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 查 员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被检查单位

联 系 人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检查事项

 

备  注

 

检查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名:          检查实施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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