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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办法》的通知

  (三)即时性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普通中小学校要对本区域、本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检查事项及时进行检查。

  六、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针对不同阶段的工作特点开展专项检查。

  (二)举报事项检查。对违规办学行为的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检查。

  (三)随机检查。对违规办学行为较为突出的区域和单位进行随机检查。

  七、检查形式

  检查采取事先告知和不事先告知的形式进行,视具体检查事项确定。

  八、检查程序

  (一)检查立项。规范办学行为检查工作依据以下情况立项:

  1、教育行政部门、普通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检查计划;

  2、阶段性工作需要;

  3、群众举报投诉事项;

  4、被查处单位整改事项。

  (二)下达检查任务。每次检查前,检查实施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校应以检查文件或《湖南省  市州(县市区)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通知单》的形式下达检查任务;下达检查任务时,应明确以下事项:

  1、检查内容;

  2、检查区域或单位;

  3、检查时间;

  4、检查人员。

  (三)检查实施。检查员应根据检查文件或检查通知单明确的检查任务,实施检查;检查时应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检查文件或检查通知单。检查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有权依法依规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检查工作,包括在被检查单位召开师生座谈会,个别访谈,调阅各种档案资料、账册等。

  (四)检查结果呈现方式。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检查报告,并附必要的证据材料。检查报告应事实清楚,结论明确。

  (五)检查结果运用。

  1、检查员应将检查事实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通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查事实有异议的,可向检查组或检查实施单位提起申诉。必要时,检查实施单位可进行复查。

  2、检查实施单位应根据检查结果,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六)立卷归档。检查事项办结后,检查实施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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