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9〕56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湖南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
检查办法
一、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校应制定规范办学行为检查制度,建立规范办学行为检查队伍,成立检查工作组,负责本区域、本学校的检查工作。
三、检查员从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普通中小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和以上单位退休人员中遴选产生。
四、检查事项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普通中小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通中小学校校长、教师的管理行为和教育行为;
(二)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查项目的抽查;
(三)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风考纪的检查;
(四)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检查原则
(一)属地检查与异地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常规性检查事项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属本区域、本学校范围的检查事项,按照“属地检查”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校负责实施;必要时,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异地检查。
(二)公正性原则。检查员必须真实地反映检查情况,不得夸大或隐瞒检查事实,客观公正地向检查实施单位和被检查单位提供检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