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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10〕131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推动和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通过实施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企业安全技术水平。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点拓面、有序推进”的原则,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本市开展安全标准化的对象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包括加油站)、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2010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剧毒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医药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对拟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企业进行梳理。要对本辖区、本系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特别是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梳理,确定辖区、系统内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数和类型,掌握企业基本安全状况和主要问题,尤其要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安全设备设施、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安全间距、危化品储存与运输等情况充分掌握。要结合梳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计划。在7月31日前,要完成梳理工作,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计划,并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危化处。
  (二)积极推进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一是要将本辖区、本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计划分解落实,明确推进此项工作的措施和时间节点,定期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二是要加强组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参加由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资质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市安科所)举办的安全标准化培训学习班,让企业吃透标准,通过培训使大部分企业基本具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和自评、整改的能力,能切实履行起有效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的能力。三是要加强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参加安全标准化专题培训班或以聘请专家讲解的形式,加深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对相关标准的理解,掌握要点,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三)结合世博安保工作,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标准化条件加强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执法检查频率,积极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打下基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执法抽查。要继续利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手段,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断改善来创造安全标准化达标。对于未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企业,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或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四)加强政策导向和制度保障。要积极研究支持激励导向政策,采用安全表彰等方式提升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额可按标准下限缴纳,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经过考评达到二级安全标准化及以上的、在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可以不进行现场审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宜同时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并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6个月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对未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企业,应取消参加安全生产评优和奖励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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