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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全面开展、积极推进阶段(2009年5月26日-9月20日)

  卫生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摸底和登记建档情况,对已登记建档的供水单位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工作。

  (四)巩固提高、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9月21日-30日):

  各镇街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本镇街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查漏补缺,巩固提高,并将工作总结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到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将这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人员、经费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协调推进、综合治理

  各镇街要根据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镇街实际,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饮用水安全的各项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大力协作,加强沟通和交流,加强协调和协作,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及时、果断、有效、有序地解决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三)规范管理、严格供水

  各供水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后,才能从事供水活动;要按规定成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组织,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要明确有关负责人和管水人员的卫生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要建立严格的水质检测报告制度,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要建立严格的水质消毒制度,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严格进行水质消毒;对水质处理过程中所用的净化、软化、消毒、输配水设备与防护涂料等要查看相关卫生许可证件,证件齐全方可投入使用。

  (四)加强检查,强化监督

  要加大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在水质监测、水污染事件防范、水质消毒、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二次供水单位在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方面的监督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饮用水化学性、生物性健康危害事件的发生;督促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全面落实卫生管理制度,规范供水卫生管理。对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供水单位,各镇街要明确责任,完善规划,落实措施,确保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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