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9〕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一日
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扶持一批综合实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的优质工业企业,着力推动其率先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选取一批重点工业企业(具体名单另行发布),给予重点扶持。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支持
(一)补助企业研发经费。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研发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该企业上一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降低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收费。对重点工业企业,东莞市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按80%收取,其余企业按90%收取。
(三)支持企业融资。将重点工业企业全部纳入融资支持计划目录。
(四)鼓励企业并购重组。重点工业企业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股权转让、合并等领域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免征契税。对重点工业企业内部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不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处理;属于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收取变更土地登记费。从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对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在正常缴纳堤围防护费后,集团内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合计缴费金额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全部返还。重点工业企业对本市企业采用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以控股方式实施并购重组(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仍在我市的,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按折合年利率2%计算,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资助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工业企业承担的重点科技专项资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标准和资助总额。其中提升现有产业类项目,市财政的资助额度根据项目规模、创新难易程度和投入总额确定,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但申报联合体须有3:1以上资金配套;培育新兴产业类项目,市财政的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