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迎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9〕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迎检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迎检工作方案
《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全爱卫发〔2008〕22号)规定:“国家卫生城市满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标准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如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如理由不充分及第三次复查仍然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我市于2005年被评为国家卫生城市,今年将首次接受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为切实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的复审和确认,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2005年全国爱卫会颁布的《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重点抓好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单位社区卫生、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卫生等城市卫生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城市卫生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群众生活环境,高标准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为2011年蝉联全国文明城市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爱卫会要牵头负责国家卫生城市复查迎检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等具体工作。各街道要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落实本辖区的复查迎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指定1名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复查迎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