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2009〕31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为认真实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切实做好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1、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特岗教师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或招聘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招聘特岗教师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二、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对象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为主。确因应聘人员不足的边远贫困地区小学可招聘少量应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4年(至招聘当年年底满4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
(二)招聘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志愿服务农村教育,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已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3、符合招聘岗位要求(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体质条件符合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