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沟通信息,做到严密防控。相关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到各个渔港,对渔船实施监管,了解渔船动态,掌握可能发生的渔事纠纷信息,及时排除隐患,要做好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证据,发现有教唆、组织等进行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边防、海警部门报告,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鼓动、挑唆和破坏海上渔业生产秩序的黑恶势力和社会闲杂人员的动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早处理。
(三)协调联动,强化海上执法巡查。渔业、公安、边防、海警、海事、海洋等主管部门建立海上联防联控执法机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渔区、渔港和海上巡航检查,密切监视海上冲突多发季节的生产动向、生产纠纷引起的各类事件,集中各部门海上执法力量重点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圈海占地”、收取保护费、故意撞船、抢夺他人财物、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
(四)及时侦破,严厉打击犯罪活动。海上渔事纠纷和恶性治安或严重刑事案件,严重影响渔区社会稳定。为避免事态发展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公安、边防、海警部门应加大侦破力度,发现线索,追查到底,依法予以从快从重打击,对海上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对蓄意撞船的肇事船依法进行扣押,对参与和组织人员要依法惩治,从经济和法律上给以严厉制裁。
(五)通力协作,共同维护海上生产安全。加强与相邻省市各相关部门的对接联系,保持信息沟通,相互配合,掌握敏感海域渔业生产状况、渔船动态,以便应对突发事件,及时进行稳控、调解、化解矛盾,排除海上冲突隐患,共同维护海上生产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重视海上安全管理工作,沿海县区人民政府要加 强对属地海上渔业秩序的维护和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要保障海上安全管理工作经费。要明确责任确保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齐抓共管,联防联治。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优势互补,提高整体合力和管理效率,真正建立起海上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严肃认真,服从指挥。充分发挥海上安委会综合职能,各单位要强力执行海上安委会指令,坚决杜绝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现象发生,确保海上安全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处置事件不力、延误时机或因失职造成事件升级或损失加大,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