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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湘教发[2009]28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快建设教育强省进程,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我省部分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改善农村教师队伍学科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意义。推进教育强省建设,重点和难点在农村教育,关键在教师队伍。实施“特岗计划”,吸引高学历人才从事农村义务教育,提升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既是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实现建设教育强省目标的一项战略举措,又是教师补充机制和学校用人制度的重大创新,也是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

  二、积极推进“特岗计划”。为认真实施“特岗计划”,根据国家四部门的文件精神,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和编办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见附件1)。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特岗计划”工作的原则要求和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特岗计划”。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补充需求,启动和实施市州本级“特岗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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