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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应急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应
急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卫疾控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现将《长春市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应急接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接种工作的组织实施。

  附件:长春市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应急接种实施方案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长春市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应急接种实施方案

  为做好肾综合征出血热(以下简称出血热)防控工作,规范和指导出血热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有效保护易感人群,根据卫生部《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接种工作方案(试行)》和《吉林省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应急接种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重点乡镇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建立有效免疫屏障,确保在EHF流行高峰季节不出现暴发疫情。把我市流行性出血热疫情控制在较低水平。
  二、接种范围
  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此次接种工作实施范围为榆树市、九台市、德惠市和双阳区的重点乡镇。4个外市、区要根据省里下发的疫苗数量,结合本地各乡镇发病率、人口数、既往免疫覆盖情况,以目标人群接种率达到70%为原则,依次在重点乡镇开展接种工作。
  三、接种对象
  目标人群为当地居住的16-60周岁人群,其中有接种禁忌症、既往患出血热和已接种过出血热疫苗的人员除外。
  四、免疫程序
  使用全省统一配发的双价出血热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程序和要求,在秋季流行高峰前完成基础疫苗免疫接种,并按照要求加强免疫1次。
  五、疫苗管理
  (一)明确疫苗分配计划:双阳区2万人份、榆树市4万人份、德惠市3万人份和九台市3万人份,4个外市、区要制定辖区疫苗分配计划,填写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接种分配计划表(附表1),并于6月5日前上报市疾控中心。
  (二)疫苗采购、供应、贮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此次接种工作使用的出血热疫苗由省里实行统一招标采购,逐级供应,并用儿童计划免疫冷链设备进行冷藏贮运。实施接种地区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贮存、运输和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
  (三)疫苗使用和管理:疾控机构、乡镇(社区)卫生防保组织以及接种单位要设立专人,建立账目,杜绝账苗不符和人为的损失浪费。
  六、预防接种的实施
  (一)接种人群摸底登记
  目前,4个外市、区的疾控中心已完成对接种范围内重点人群(高发乡镇的16-60岁人群,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常住人口)摸底登记工作。各地要以村(或居民区)为单位,核实《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人口摸底及接种登记簿》(附表2)的基本信息,确保此次接种目标人群摸底情况准确、无误。
  (二)接种簿的建立与管理
  接种登记簿的预防接种信息由实施接种工作的人员填写,各乡镇接种单位要对《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人口摸底及接种登记簿》(附表2)实施统一管理,长期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15年。县级疾控机构负责组织将接种信息录入数据库,上报市疾控中心急性传染病控制科。
  (三)接种宣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控机构、医疗保健、健康教育机构广泛开展宣传、提供咨询服务,并注意加强与新闻单位协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媒,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群众更了解出血热的危害及其疫苗接种的相关知识和信息。
  (四)接种培训
  各级疾病预防机构要再次对承担出血热疫苗接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能正确掌握接种对象、免疫程序、接种的部位、剂量、方法、禁忌症和注意事项,接种登记、统计、报告,接种异常反应判断、处理方法,预防接种安全注射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等。
  (五)接种服务的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相关部门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以原有预防接种门诊(点)为主体,接种工作覆盖不到的地方可设立流动接种点,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分期、分批进行,合理分配时间和人员,做到安全、规范、高效、有序。未能及时接种的目标人群,要及时进行补种。
  (六)接种档案、数据管理
  1、各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负责建立出血热疫苗及注射器的领发登记。接种单位除疫苗领发登记外,要建立接种登记簿。
  2、免疫规划科要指导各接种单位对出血热疫苗订购、领发、使用、管理、接种登记等资料建专档,接种登记簿由乡镇防保机构负责保管。
  (七)接种操作及注意事项
  1、接种操作:出血热疫苗接种工作由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操作实施(详见疫苗使用说明书)。
  2、注意事项
  (1)接种实施前,要做好宣传工作,使受接种者知晓接种疫苗的作用和可能出现的正常机体反应。
  (2)询问并掌握接种禁忌症,对发热等可疑疾病征兆者暂缓接种,对于既往出血热病人和接种过出血热疫苗的人员不予接种。
  (3)疫苗要保存在冷藏包内,注射前要充分摇匀,瓶体裂纹、标签不清、疫苗浑浊、变色冻结、有异物、容量不足、超过效期者,均不得使用。
  (4)严禁将出血热疫苗与其他疫苗在一个注射器内混合后接种,尽量避免出血热疫苗与其他疫苗或药物同时接种或注射。
  (5)接种现场应备有肾上腺素等应急药械,以对偶发过敏反应者实施急救。
  (6)接种实施后,要认真进行登记,要求受种者本人签字。
  (7)接种单位发现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属地卫生行政部门。
  七、预防接种反应及事故的处理
  发生和疑似发生出血热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事故,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方法》、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报告、调查、诊断、鉴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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