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年检需提交的材料是:《办学许可证》副本、年度工作总结、财务会计报表、培训情况统计表、下年度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上报材料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年检情况向社会公告,年检公告费用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完善信用监管体系。日常监督记录、评估报告、质量管理体系和信用等级证书应作为衡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办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增加或撤销培训职业(工种)等,应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解散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董事会或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二)一年之内不能面向社会正常开展培训活动或办学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与其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并的。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解散须报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及有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