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09]116号)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海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关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第四条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筹备情况;
(二)办学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办学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机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三)举办者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住址,拟任校长(主任)和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拟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拟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六)培训、实习场地、教学设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