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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建筑业先进地区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建筑业先进地区的决定
(辽政发〔2010〕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全省建筑业发展座谈会以来,各级政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做大做强建筑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9〕16号),强化工作措施,2009年,全省建筑业产值增幅位列东部沿海省市第一名,取得可喜成绩。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授予大连市“建筑强市”称号,授予鞍山市、抚顺市、葫芦岛市“建筑优秀市”称号,授予大连市金州区、庄河市“建筑强县(市、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地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各级政府要向受表彰的地区学习,立足于“扩内需,保增长”,努力开拓创新,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大发展、快发展,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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