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四)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五)有丰富的企业综合管理及运营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公司负责或从事过市场运营、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六)熟悉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特点与规律,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记录;
(二)从事第五条第三款中所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五)熟悉物业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六)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八条 应聘专家可以通过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报名。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均应填写书面申请表,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考核,为合格者颁发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等社会专家作为特约专家参与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调整和公布特约专家名单
第三章 物业管理专家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由专家对拟晋升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从服务规范和企业管理运营角度进行专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