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的确定
各区(市、县)、市直各部门要确立一名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工作人员作为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并于2010年6月4日前报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附件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实行垂直管理部门逐级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
(二)联络员的职责
联络员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本单位的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或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体系,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是促进公共机构加强能源使用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基础,是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督管理,开展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是强化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保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把开展2009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要对各项统计数据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
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填报要求
(一)各区(市、县)要做好本地区2009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按《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附件二)的要求,并于2010年6月7日前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市直各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机关及本系统的2009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按《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附件二)的要求,机关本部填报《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同时安排系统下属单位开展统计工作,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于2010年6月7日前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