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程序及时间安排
1.招聘程序:按照招聘计划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综合文化考试、体检、政审、录取的程序进行。
2.时间安排:
招聘公告由市流管办统一发布,具体招聘工作由七区(市、县)流管办按照招聘程序自行进行,整个招聘工作原则上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1.招聘单位:流动人口协管员由市、区有关部门统一招聘,并由街道(乡、镇)与流动人口协管员签定劳动合同。
2.招聘人数:全市共招聘210名,其中:花溪区、乌当区、清镇市各招聘35名;白云区招聘40名;修文县招聘25名;息烽县、开阳县各招聘20名。
(三)聘用期限:3年。
(四)招聘对象及条件
1.招聘对象:各地原则上招聘本辖区的就业困难人员,即:户籍在本市七区(市、县)或在七区(市、县)常住的低保人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被征地而失去土地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2.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各项身体条件达到常规体检标准和尿检标准)。
(4)招聘对象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
(五)体检和政审
1.为保证招聘录用人员身体健康,在经综合文化考试后,七区(市、县)要分别组织选聘人员体检,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
2.应聘人员经考试、体检合格后,七区(市、县)还须分别组织对应聘人员的政治审查,以保证流动人口协管员的政治素质合格。
(六)招聘结束后的其他工作
1.招聘结束后,对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考核,由市、区(市、县)流管办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录用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区(市、县)流管办按照属地、就近原则将录用人员统一安排到街道(乡、镇)工作,试用期三个月。
3.七区(市、县)有关街道(乡、镇)办事处与录用的流动人口协管员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将劳动合同签定情况及时上报区(市、县)流管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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