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动人口协管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二)采集、登记、掌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分布、底数以及承租人员等基本情况,并将基本情况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督促外来暂住人员登记办证;督促房屋出租人认真履行有关治安责任和人口计生登记报告制度。
(三)积极搜集和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流动人口治安信息、可疑现象和违法犯罪线索。
(四)协助相关部门对出租房屋、施工工地、城中村、公共复杂场所、校园周边、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口落脚点和活动场所进行清理整治。
(五)协助相关部门对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性查验,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房屋出租人及时对承租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六)协助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中重点管控人员进行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未成年人中轻微违法人员进行帮教。
(七)督促房屋租赁双方到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心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办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八)协助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调处房屋租赁中出现的纠纷。
(九)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关情况,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用工,保护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如实申报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十一)完成市、区(市、县)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超出协管员的具体工作职责范围安排协管员的工作。
四、七区(市、县)流动人口协管员的招聘办法
流动人口协管员招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市、县)流管办牵头,会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领导和工作班子,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实施招聘工作。市流管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监察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招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