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兽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兽药,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进行清查、撤柜,并做好记录。
六、销售与运输
(一)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早晚顺序出库的原则。相同批号的兽药,先入先出,合箱产品优先销售。
(二)兽药经营企业在兽药出库时,应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兽药出库台账。销售兽药后应分品种、批次,建立兽药销售台账。
(三)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开具有效票据、凭证,做到票、帐、记录相符,销售票据交购买者保存。
(四)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兽药的,应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凭执业兽医师或者农业部、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可的同等资质人员开具的处方,严格按照兽药产品的用法、用量核对无误后发放。兽药经营企业对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所列兽药不得擅自更改。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五)批发销售兽药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时,应使用兽药生产企业原包装,不得拆箱(桶)销售。
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并应附具该兽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复印件。
(六)取得资格的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和兽用生物制品等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兽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并经质量管理人员核查,签字后方可销售。
(七)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运输兽药的剂型、包装、运输距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兽药破损和混淆。
兽药搬运和存放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对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长时间运输时,应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兽用生物制品运输应使用冷藏车或相应的冷藏保温设施,并建立详细的时间记录。
(八)兽药经营企业设立动物疫病诊断室的,除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向负责发证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不得实施相关活动。
(九)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兽药经销场所、储存场所、营业柜台、票据、证照等,为其经营兽药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