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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乡镇区域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专门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所经营兽药品种的贮藏条件,只设置阴凉库和常温库。

  (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设置普通冷库(柜)(温度:2~8℃),低温冷库(柜)(温度:-15℃以下等)。冷库应当有温度监测、调控、记录装置,应配备冷柜、冰箱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配备生物制品冷藏运输车、保温、发电机等设施设备。

  (八)仓库内各类区域(包括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应合理划分和设置明显标志。

  (九)经营大批量固体消毒剂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固体消毒剂专库,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固体消毒剂的品种、规模相适应,配置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的通风和干燥。

  (十)在同一市、县区域内统一配置仓储的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其每个连锁门店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一定面积的常温库、阴凉库等,用于门店零售兽药的临时存放。

  (十一)乡镇兽药经营企业的设立,应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每一个乡镇原则上设立2家。养殖业较为发达的市县和地区 ,可在养殖业较大的乡镇设立2~5家。如符合设立条件较多的,可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获取经营权。

  二、机构与人员

  (一)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在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二)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质量负责人和兽药质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负责人,明确各人员和机构职责。

  (三)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在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在市、县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在乡镇区域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兽药质量管理的人员应不少于2人,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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