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乡镇区域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专门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所经营兽药品种的贮藏条件,只设置阴凉库和常温库。
(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设置普通冷库(柜)(温度:2~8℃),低温冷库(柜)(温度:-15℃以下等)。冷库应当有温度监测、调控、记录装置,应配备冷柜、冰箱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配备生物制品冷藏运输车、保温、发电机等设施设备。
(八)仓库内各类区域(包括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应合理划分和设置明显标志。
(九)经营大批量固体消毒剂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固体消毒剂专库,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固体消毒剂的品种、规模相适应,配置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的通风和干燥。
(十)在同一市、县区域内统一配置仓储的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其每个连锁门店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一定面积的常温库、阴凉库等,用于门店零售兽药的临时存放。
(十一)乡镇兽药经营企业的设立,应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每一个乡镇原则上设立2家。养殖业较为发达的市县和地区 ,可在养殖业较大的乡镇设立2~5家。如符合设立条件较多的,可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获取经营权。
二、机构与人员
(一)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在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二)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质量负责人和兽药质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负责人,明确各人员和机构职责。
(三)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在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在市、县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在乡镇区域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兽药质量管理的人员应不少于2人,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