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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农字〔2010〕114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兽药经营市场,确保兽药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3号)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确保兽药质量和动物产品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场所与设施

  从事兽药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面积和所需设施、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在乡镇区域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设置生物制品专用库,其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

  (四)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置阴凉库(温度为0~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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