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拆迁安置配套政策
(一)对享受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的棚户区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在拆迁政策上给予积极合理的倾斜和照顾。一是对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拆迁户,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可优先使用经济适用房予以安置;二是对符合廉租房条件的拆迁户,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可优先安排廉租房予以安置;三是选择定销商品房安置的拆迁户,实行就近、就地安置;四是选择货币安置且在1年的时间内自行购买商品房的,按照不超过原拆迁面积拆迁评估款的10%给予补贴。
(二)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三)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大力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被拆迁人优先发放贷款。
四、审批提速配套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简易审批程序(见附件)。
(二)项目审批实行“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汇总,分送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市棚改联审联批会议督促推进”的模式运作。涉及审批的相关部门安排专管领导,专人负责,建立办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及时主动审验批复,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实行优先评审,联审联批。
(三)定期召开市棚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3次,一般每月5日、15日、25日召开。市棚改联席会议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负责听取项目开工情况和有关部门项目审批办理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步需要审批的项目,研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的重大问题。
(四)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筛选汇总每月拟开工项目名单,根据拟开工项目安排,汇总各项目单位提出的需审批办理的事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交市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项目单位尽快完善审批条件后再次提交;汇总项目审批中的重大问题,报市棚改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交市有关部门办理;建立项目审批督办制度和审批进度反馈制度,按照审批时限要求,对分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安排专人跟踪落实,及时汇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五)对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送交办理审批的项目,符合审批条件的,市有关部门要限时办结,对在承诺时限内既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实行责任追究。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有关部门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即一次性向项目单位告知审批所应提交的全部资料,由项目单位尽快完善审批条件后再次提交。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项目单位联系,帮助指导项目单位备齐审批材料,及时予以审批或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