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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的通知

  (七)工矿棚户区属于国有划拨用地的,改造可采用企业自行改造、企业与社会资本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等方式。企业与社会资本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利润控制在3%以内。
  (八)优先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保证供应。位于偏远地带、交通不便的工矿棚户区以及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相符但需要改造的城市棚户区,可以异地建设安置房。
  (九)中央改造支持资金、省奖励资金,将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用于对各城区人民政府在棚户区改造方面的支持。奖励资金将根据市政府对各城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总面积、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完成比例综合确定,提前完成年度任务的可特别奖励。
  (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除上缴上级和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及监管。主要用于配套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形成的土地成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房建设补助、按规定配建廉租房和无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改造等。
  (十一)各城区人民政府要列出专项资金,并通过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等办法多渠道筹措棚户区项目前期工作及拆迁安置资金。
  (十二)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时应依法确定项目容积率指标,鼓励建设高层建筑,争取实现项目总体收支平衡。
  (十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
  (十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小区内用电、用气、用水容量的增容费只收缴新增部分。
  (十五)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配套的各项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优先列入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实施;邮政、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经营性设施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同步建设。
  二、收费减免配套政策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热力、燃气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临时占道费、道路挖掘修复费、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征(拨)用地管理费、场地使用费、新型墙体材料费专项基金。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免征,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水泥专项基金按低限减半征收。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形图、规划图、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费用、土地测绘费、土地评估费、房地产评估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论证费、防雷装置施工技术检测费、文物勘探发掘费、室内环境检测费、氡气检测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建筑垃圾处理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委托拆迁服务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房屋(住宅)测绘费、房产交易手续费、城市规划设计费、规划测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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