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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的通知
(焦政办〔201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棚户区改造的意见》(焦政〔2010〕9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我市棚户区改造,特制定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如下:
  一、投资优惠配套政策
  (一)城市棚户区拆迁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公益事业拆迁规定明确改造拆迁项目主体,拆迁项目主体依据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建设用地计划通知等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资金组织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完毕后,由各区拆迁项目主体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土地供应。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
  (二)投资人出资拆迁安置但不参与土地挂牌出让或未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棚户区项目,城区人民政府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投资金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投资金额10%的利润与投资人进行结算。
  (三)对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资人出资拆迁补偿安置并参与土地挂牌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计贷款利息和利润,由城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与投资人进行成本结算。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主体可以依法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涉及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要快速审批放贷。
  (五)鼓励各城区人民政府采取组织制定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收回拆迁户原土地、房产证书),市国土资源局将拆迁安置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组织土地公开出让,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方式实施改造。
  (六)鼓励各城区人民政府探索采取组织制定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发布项目招标公告、优选改造投标企业、组织项目招标,中标企业实施项目拆迁,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方式实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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